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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演员邓超“被出轨”案开庭 三名被告均未到庭
作者:政法毛教授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31日
名誉权案此景常见 不影响判决执行

  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邓超“出轨门”名誉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开庭,然而,三被告无一人到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这种局面在类似的名誉权纠纷案中,已是见惯不怪。

  上午开庭被告席空无一人

  因被传出轨,邓超将三名微博博主夏学敏(@圈内老鬼)、雷善慧(@娱乐圈揭秘)、郑永煌(@圈贰爷)告上法庭,要求三博主立即停止侵权,在新浪微博首页置顶公开赔礼道歉且持续不少于90天,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

  该案送达过程中,经法院电话联系,雷善慧明确表示不会到庭,并确认法院邮寄的起诉书和传票均已收到。郑永煌在第一次接到法院电话时,承认是其本人,但当他得知被告后便改口称是郑永煌的朋友,此后法官多次拨打该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向其邮寄送达的起诉材料也被退回。夏学敏电话则暂停服务,邮寄送达也被退回。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确定于今日9点开庭审理。

  上午,原告方两名代理人早早赶至法庭,到了开庭时间,三被告果然都没有到庭。面对空无一人的被告席,法官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被告为什么总是不出庭?

  这种情况在此类案件中已不是第一次。朝阳法院此前审理的张馨予告夏萨沙名誉侵权案便非常典型。因夏萨沙在微博中称张馨予“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张馨予状告夏萨沙。而在该案审理中,法院尝试多种方式送达及传唤,夏萨沙始终未出庭应诉,最终法院也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朝阳法院一位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告诉记者,民事案件送达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而在涉及微博、微信等网络用户的侵权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问题更加明显。一方面是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原被告之间通常完全不认识,原告所能掌握的被告身份信息、通讯地址比较有限,而社交软件平台所能提供的也仅仅是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填写的信息,该信息是否能够有效送达并不确定。

  有些案件的被告知道被起诉,但就是不应诉,也不签收法院送达的文书,这一方面与其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一方面因为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对他来说来与不来对案件结果影响不大,因此能躲得一刻是一刻。

  躲出庭难躲败诉和执行

  现今,网络名誉侵权案层出不穷,侵权人被告了来都不来,这是否与侵权成本不高有关?该法官告诉记者,不排除这样的原因。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侵权人需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酌定。但法律并未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

  像夏萨沙侵权案,最终法院判决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除中缝以外的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在其新浪微博刊登致歉声明(置顶显示不少于15日且不得自行删除)。同时,法院判决夏萨沙赔偿张馨予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公证费及工商查询费4500元。这一赔偿数额是高是低,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

  该案执行过程也是颇为曲折,朝阳法院曾通过官方微博传唤夏萨沙,要求其立即履行判决。微博发出后,夏萨沙不仅未履行判决、未按传唤时间到庭谈话,更在微博上与法院隔空“叫板”,暗指被诋毁、法院找错人,并称“执你妹”。

  此后,法院又采取了将夏萨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措施,并至工商管理机关冻结了夏萨沙持有的国融汇金公司90%的股权,限制其股东变更,这才迫使夏萨沙的母亲主动找到执行法官,代夏萨沙执行了判决。

  对于这种被告不露面的案件,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宣判,这种情况下,被告处于不利地位,极大可能败诉。

  如被告被判败诉,赔偿金可以通过查封账户、划扣存款等方式执行,如果被告不履行道歉判决,法院也会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则由被告方来承担。